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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纠纷] 封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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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yzhome 于 2014-12-15 17:26 编辑

原帖:https://www.chiphell.com/thread-1187787-1-1.html 已经回复要了。墨迹半天还价又要包邮昨晚付款的现在又以不想要了申请退款,我都已经喊顺丰了。
CHH ID:vacant   
旺旺ID:

以后大家交易小心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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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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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koma1986 发表于 2014-12-5 14:01
话说楼主一降再降。我都心动了。

最讨厌鸽子了!
发表于 2014-12-5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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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koma1986 发表于 2014-12-5 14:04
你给个最低价我,我保证不鸽子你,哈哈!

2000 除不掉就直接扔数码城贩子了
发表于 2014-12-5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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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koma1986 发表于 2014-12-5 14:32
擦!!!你帖子里1999出,出给我就2000!!!我很不开心!!

那就1995
发表于 2014-12-5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帮LS几位拍板,成交!话说LZ就损失点感情,算了吧~得饶人处且饶人!
发表于 2014-12-5 21: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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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6 14: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卖个280X连着被人鸽子两次!彻底恶心到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2-6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cheeky 发表于 2014-12-6 14:53
最近卖个280X连着被人鸽子两次!彻底恶心到了

多少钱啊 我收了吧
发表于 2014-12-6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字和我写的一样难看
发表于 2014-12-6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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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5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随意曝光个人信息
发表于 2014-12-15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mettea 发表于 2014-12-15 08:57
不要随意曝光个人信息

个人认为不算曝光,第一这是图,这是这个论坛可以看
最最最主要的,楼主自己的信息也贴出来了,这样对于买卖家很公平,不算曝光
发表于 2014-12-15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应该算交易中违反诚信了吧   毕竟都付款了  
发表于 2014-12-15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dfbb9216 发表于 2014-12-15 09:30
个人认为不算曝光,第一这是图,这是这个论坛可以看
最最最主要的,楼主自己的信息也贴出来了,这样对于 ...

这是法律问题,版规问题。

发帖泄露别人隐私的严惩不贷~~~
https://www.chiphell.com/thread-1166649-1-1.html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发表于 2014-12-15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mettea 发表于 2014-12-15 11:04
这是法律问题,版规问题。

发帖泄露别人隐私的严惩不贷~~~

造成他人损害
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

这两点都不满足啊
发表于 2014-12-15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dfbb9216 发表于 2014-12-15 11:34
造成他人损害
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发表于 2014-12-15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mettea 发表于 2014-12-15 14: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6月23 ...

兄弟你的回答给我科普了不少,我也学到了不少的东西,真的很专业。
不过我感觉,这么小的事情,法院也不予立案吧
发表于 2014-12-15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dfbb9216 发表于 2014-12-15 14:56
兄弟你的回答给我科普了不少,我也学到了不少的东西,真的很专业。
不过我感觉,这么小的事情,法院也不 ...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 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我本来只是友情提醒一下
发表于 2014-12-15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mettea 发表于 2014-12-15 15:07
我本来只是友情提醒一下

明白明白,不过我确实学到很多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14-12-15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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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5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LZ还是把地址马赛克了吧,毕竟只是个鸽子,还不至于曝地址.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5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mettea 发表于 2014-12-15 15:07
我本来只是友情提醒一下

已经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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